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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新旧办法相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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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》(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,以下简称12号令)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,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》(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,
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》(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,以下简称12号令)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,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》(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,以下简称7号令)同时废止。
在这新旧法规即将交替之际,为保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有序延续,生态环境部于10月26日发布《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》。包含常规申报衔接规定、简易申报衔接规定、依法撤销登记证和12号令生效前后审批衔接四部分内容。
重点内容如下:
按7号令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,可按12号令要求撤销登记证。
12号令生效后,还可以继续按照7号令申请办理登记申请,期限是6个月。
对12号令生效前受理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,12号令生效后可继续按照7号令的规定办理,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。2021年6月30日仍不能取得登记的,按12号令相关要求办理。
该规定为新旧法规能够更好地过渡衔接做出的努力,更大程度确保登记申报工作的延续性,如果想赶在12号令生效前依据7号令办理登记申请的,应合理安排登记申请的时间和申请材料,尽快完成提交。
文章来源:《化学进展》 网址: http://www.hxjzzz.cn/zonghexinwen/2020/1111/619.html